本次清理范围是涉及抚顺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和抚顺市交通运输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我局开展对交通运输领域涉及行政处罚的清理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一、清理的主要标准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被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代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规范的问题和事项、行政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内容违反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
二、清理结果
经清理,我局保留地方性法规3个、政府规章1个,重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2个,重新修正行政规范性文件1个。
附件:市交通运输局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类别 | 清理意见 |
1 | 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保留 |
2 | 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保留 |
3 | 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保留 |
4 | 抚顺市路矿厂铁路车辆交接办法 | 政府规章 | 保留 |
5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6〕6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抚政发〔2021〕10号重新发布 |
6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63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抚政发〔2022〕12号修正 |
7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6〕64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抚政发〔2021〕10号重新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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