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 ||
文号: | 抚交发〔2021〕52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关有关科室: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0日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中、省)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1.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是全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统筹协调交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3.负责指导优化全市公路网建设。责任部门:规划科、市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4.负责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公路水运科、市交通运输发展服务中心
5.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加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6.负责组织开展防治内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内陆船舶污染防治,加强内陆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责任部门: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7.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责任部门:运输科、安全与质量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8.负责管理水域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责任部门:安全与质量监督科、公路水运科、运输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9.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责任部门:运输科、行政审批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