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号: | 抚交发[2024] 8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商务厅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4〕25号),更好落实老旧运货车、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抚顺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细则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政策契机,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辽宁省落实国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是指持抚顺籍有效营运证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报废更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整体工作,审核、汇总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确定补贴资金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二)市公安局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申请拨付资金。
(四)市商务局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三章 老旧营运货车
第五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七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九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第十条 货车更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申报
(一)拟申请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后及时向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1.《抚顺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营运货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营运货车所有人(个人车主)提供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 原件和复印件;营运货车所有人(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6.车辆注销前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和车辆注销后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业户销车证明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申请更新国六排放货车或新能源货车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除提供本条(一)规定全部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申请仅新购车辆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除提供本条(一)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买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业户销车证明登记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应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 12月31日期间取得并提交审核。
第十二条 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一)营运货车所有人报废更新或购买新车后,持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到车辆属地交通运输局进行申报,营运货车所有人提交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工作人员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营运货车所有人按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二)市公安局和市商务局对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信息、台账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市交通运输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章 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同时,报废、新购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
(二)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三)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十四条 对申请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更换动力电池购置价格低于4.2万元的,据实补贴。
第十五条 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落实国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交财审规〔2024〕9号)《抚顺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抚交〔2024〕128号)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的资金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补贴资金申报
(一)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车辆属地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三)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十七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申请材料审核
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后,持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到车辆属地交通运输局进行申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留存申报材料复印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填写抚顺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明细表、抚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抚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详见附件3-5),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资金监督管理,会同财政等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核查,防止骗取套取国债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 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57505029
市公安局:57819777
市财政局:57760100
市商务局:57500618
新宾县交通运输局:55022117
清原县交通运输局:53050933
抚顺县交通运输局:57642322
顺城区交通运输局:57503790
东洲区交通运输局:53781811
新抚区交通运输局:58583718
望花区交通运输局:56831668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抚顺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明细表
4.抚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5.抚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附件2
抚顺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编号: 县区交通运输局意见(盖章):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 (编号)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
1 | ||||||||||||||||||||
2 | …… |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 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 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 阶段 | 新能源 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车辆购置价(元) | |||||||||||
1 | ||||||||||||||||||||
2 | ……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意见(盖章) | 市财政部门 意见(盖章) | |||||||||||||||||||
注:1.此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报废车辆和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请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
3.车辆购置价:以车辆购置发票金额为准。
附件3
抚顺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明细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城市 | 业户名称 | 报废车辆 | 更新或新购车辆 | 财政补贴金额(万元) |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编号)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车牌 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 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 阶段 | 新能源 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车辆购置价(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填表说明:1.“业户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2. “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见《机动车登记证书》“6.登记日期”;
3.车辆购置价:以车辆发票金额为准。
附件4
抚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城市 | 企企业名称 | 报废车辆 | 新购车辆 | 更新完成日期 | 财政补贴金额(万元) |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长(米) | 动力类型 | 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长(米) | 动力类型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生产厂商 | 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 购置价格(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 | ||||||||||||||||||
合计 |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2.“动力类型”主要分为三类: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
3.“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指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见《机动车登记证书》“6.登记日期”。
附件5
抚顺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城市 | 企业名称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动力类型 | 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 旧动力电池 | 新动力电池 | 更换完成日期 | 财政补贴金额(万元) | ||||||||
动力电池种类 | 动力电池容量(kWh) | 已使用年限(年) | 电池包数量 | 动力电池种类 | 动力电池容量 (kWh) | 生产日期 | 质保期(年) | 电池包数量 | 购置价格(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8 | ||||||||||||||||||
合计 |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2.“动力电池种类”主要分为四类:磷酸铁锂、钛酸锂、锰酸锂、其他;
3.“动力类型”主要分为三类: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
4.“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指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见《机动车登记证书》“6.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