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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交通局 成文日期: 2020-10-12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抚交发【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10-15

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车辆,现将《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依据《抚顺市市直机关公务用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暂行办法》(试运行)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局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能

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设专人统一管理和调用。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对公务车辆的用油、维修保养进行统计、监督、控制。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原则

1.从严控制。在本市范围内,特别是城区内使用公务用车,应从严控制;

2.统筹兼顾。在本省范围内,使用公务用车,由单位统筹考虑车辆使用的经常性和效率;

3.政策导向。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对于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主要包括:省、市公文的交换、传递;取送人事档案、财务等重要档案资料和提取公款现金等公务出行;其他机要通信及上述相关工作需要。

(二)应急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专门负责处置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逼人事件及其他事件。

(三)公务用车可使用的公务活动。

1.国家、省重要的公务活动。包括陪同国家及国家各部委,省市级机关领导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领导到我市开展视察、检查、调研、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等。

2.全市性的重要公务活动。包括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要工作督查等;市人大、市政协组织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调研活动等;紧急参加有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或大型活动;局领导带队的集体调研活动等。

3.国家、省、市各类投资基本上检查验收,重点招商引资和重大事项调查,省内、外各市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等。

4.在公共交通不便或成本过高,具有时限性或不可预测的其他特殊重要事项,由局领导统筹考虑批准。

四、公务用车派车流程及管理规定

1.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

2.部门或个人出市区用车时,需经请示局主要领导批准。

3.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用车人员需向办公室申请要车,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4.办公室接到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公务用车审批单后,填写派车单,并安排驾驶员及车辆。

5.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派车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车单的相关数据。

6.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局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7.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原因。

8.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保险手续,未保险车辆不得出行。

9.在市内用车地停留时间超过两小时的,车辆在送达后应回局待命,不得无故压车。

五、公务车辆加油管理规定

1.局机关所有车车辆统一到指定的油站加油。

2.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3.局办公室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

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局办公室同意。

六、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局机关所有车车辆必须统一到指定的车辆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

(二)驾驶员负责局公务车辆日常检查、保养、维护工作

1.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4.定期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三)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

进行保养。

1.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局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核实后方能进行车辆保养。

2.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未经批准先办理,否则费用自理。

(四)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五)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六)对需更换的部件,应由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更换。

(七)车辆维修、保养前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的批准,填写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通知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保养,坚决杜绝利用修车之际谋取私利,一经发现调离岗位。

七、驾驶人员管理规定

1.局机关专职驾驶人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要严格听从办公室的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要爱护车辆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公务用车。

3.要严格遵守出车纪律,按指派时间、地点准时出车,及时返回,不得中途改变用途,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

4.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局办公室指定的车库停放,未经允许不得在外存放车辆,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5.因违章肇事并造成车辆损失者,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并由个人承担损失额度的15%。

6.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或部件损坏者将视其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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