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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交通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5、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形式审查;3、公示;4、决定;5、许可公告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2、对增班的,新增班次按照班线经营许可的程序办理。
3、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加临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4、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班车类别(普通班车或直达班车)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后,按规定进行审查,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在《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客运站的主体和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改变站点、班次时间、经由、缩线、延线、营运方式,市区内暂按业务事项办理;跨省或市的按重新许可办理。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2、原车《道路运输证》
3、《客运班线客流调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线路走行图
前置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法定时间 20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7工作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52867475、52867476
十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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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10号)
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5、《交通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6、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验;4、决定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前置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五、法定时间 15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4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需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依据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九、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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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三、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受理
2、核实材料
3、按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勘验,并作出许可决定
4、勘验合格的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发证
四、办理对象及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驾驶员培训学校筹建资格申请表》,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筹建计划书、资信证明、规划部门证明、拟申办驾校教练场所在街道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批件;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筹建完毕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驾驶员培训学校筹建资格申请表》,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筹建计划书、资信证明、规划部门证明、拟申办驾校教练场所在街道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批件;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筹建完毕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立项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计划书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筹建完毕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7、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8、其他材料
(二)前置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上述六款的具体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及《抚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资格条件勘验标准》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符合条件的教练员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上述具体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具体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
六、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部门
1、受理部门:抚顺市汽车驾驶员执业教育管理中心
2、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52867475、52867476、57737609、57737600
十一、办理流程图
编号X16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形式审查;3、公示;4、实质审查;5、决定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厂房、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协议
3、企业预先核名申请表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6、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7、维修设备名细表,主要设备来源证明(发票复印件),主要设施设备照片及合格证复印件
8、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和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9、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维修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1、各工种、各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环境保护措施
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厂房、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办理变更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1)经济性质为国有或集体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签章。(2)经济性质为股份的,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该企业的投资人之一。(3)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不得变更负责人。
2、办理变更维修企业名称的,企业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名,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办理变更维修企业厂址的,须到原许可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变更企业须提供新厂地的设备、设施照片,原许可机关到现场实质审查,合格后登记备案,办理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
五、法定时间: 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6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九、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一、办理流程图
X164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一、 事项类别:许可
二、 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三、办事程序
1、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1)申请 (2)形式审查 (3)决定 (4)颁发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1)申请 (2)形式审查 (3)许可前审查 (4)决定 (5)公告颁发经营许可证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申请 (2)形式审查 (3)审核 (4)决定 (5)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 法律、法规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 企业章程文本
4、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6、 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
7、 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件材料
8、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提交的材料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 证明可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和 委托书
4、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5、 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
6、 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7、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8、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 前置条件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1、 由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车辆技术要求
(1)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1)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超重型车组
(2)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1)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 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1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 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 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 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 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的条件
1、 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 具备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五、法定时间
1、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个工作日
2、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5个工作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9个工作日
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4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75 52867476
九、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一、办理流程图
编号:X86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包括出租车购置及更新)
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抚顺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出租汽车经营
1、受理立项申请
2、审查同意立项后,申办人开始筹备
3、筹备完毕,提出开业申请
4、按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堪验
5、审批发证
(二)出租车购置及更新
1、申请;2、受理;3、审验;4、审批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立项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企业章程
4、资信证明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开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开业)申请书》
2、《出租汽车经营立项申请批复表》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资质条件达到:出租汽车达到100台,其中:自有车辆达到20台,或车辆固定资产达到300万元以上
4、办公地点、停车场地证明的复印件
5、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身份证、登记表及相关专业证书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出租汽车购置及更新、更名及车辆牌照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运客车购置审批表
2、新、旧车主身份证(持原件复印)
3、车辆行驶证(持原件复印)
4、车辆登记证书(持原件复印)
5、计价器检验证(持原件复印)
6、原营运证(持原件复印)
7、有效中标书(持原件复印)
8、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持原件复印)
9、原车去向证明
10、经营权交易双方所签协议原件一份
前置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有符合规定级型和规模的出租车辆及不少于车辆价值3%的流动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有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职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4、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要求并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经营、技术、财务、统计管理岗位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出租车购置及更新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报之前已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五、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九、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一、办理流程图
编号:X83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审批
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政路管理规定》;《辽宁省公路条例》
三、办事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必要时组织听证
4、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5、送达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运输的起因)
2、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
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轴型、轴距、轴载分布图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廊尺寸等有关资料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提供防护措施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7、装载货物超过车辆额定荷载或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应经同级公路机关批准
申报时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的超限运输,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数据必须清晰准确
2、申请单位对其提供的数据负责
(二)前置条件
1、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2、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3、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
4、拟经线路相关路段的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
5、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6、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
五、法定时间: 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规定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七、绿色通道:需要多家联合审批或省、市大型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办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综服务。
八、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超限运输许可不收费
九、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十、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二、办理流程图
编号:F37
本地区城市客运线路延伸 改线及公交车站点
班次 发车时间 站务设施设置审批
一、事项类别:非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验;4、审批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报材料
1、提交城市客运线路延伸、改线及公交车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站务设施设置的书面申请(注明原因、理由及线路图)
2、填报《城市公交线路变更审批表》
3、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前置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
2、符合本地区市民出行需求,有较稳定客流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内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九、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一、办理流程图
编号:X85
城市公共汽车 通勤带客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含年审)
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受理;3、招标;4、审批;5、发证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报材料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4、购车资金证明
5、线路营运方案
6、有关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填报《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通勤带客车)线路经营权许可申请表》
城市通勤带客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通勤带客线路营运方案及线路运行图(方案应注明通勤带客时间、站点设置等)
5、有关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驾驶员名单、驾驶证及准驾证复印件
7、填报《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通勤带客车)线路经营权许可申请表》
公交客车营运证年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线路经营权许可证及复印件
3、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前置条件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和配套设施
3、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4、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5、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6、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
城市通勤带客车线路经营权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
2、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有符合营运技术条件要求的通勤车辆
4、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5、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乘务员
公交客车营运证年审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获准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的经营权许可证
2、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
五、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七、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八、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办理流程图
“12328”抚顺交通服务热线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别
公用事业
二、办理依据
《辽宁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受理范围
受理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投诉举报、信息服务、政策咨询、意见建议、以及一般性求助等公益性电话服务的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海上搜救、海事、救助打捞等业务领域。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承办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转办
3.跟踪督办
4.回复审核
5.反馈
6.办结
六、办理时限
1.信息咨询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2.意见建议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3.投诉举报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联系方式
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