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形式审查;3、公示;4、实质审查;5、决定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厂房、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协议
3、企业预先核名申请表
4、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6、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7、维修设备名细表,主要设备来源证明(发票复印件),主要设施设备照片及合格证复印件
8、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和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9、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维修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1、各工种、各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环境保护措施
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还需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厂房、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办理变更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1)经济性质为国有或集体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签章。(2)经济性质为股份的,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该企业的投资人之一。(3)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不得变更负责人。
2、办理变更维修企业名称的,企业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名,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办理变更维修企业厂址的,须到原许可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变更企业须提供新厂地的设备、设施照片,原许可机关到现场实质审查,合格后登记备案,办理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
五、法定时间: 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6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九、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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