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抚顺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出租汽车经营
1、受理立项申请
2、审查同意立项后,申办人开始筹备
3、筹备完毕,提出开业申请
4、按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堪验
5、审批发证
(二)出租车购置及更新
1、申请;2、受理;3、审验;4、审批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立项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企业章程
4、资信证明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开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开业)申请书》
2、《出租汽车经营立项申请批复表》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资质条件达到:出租汽车达到100台,其中:自有车辆达到20台,或车辆固定资产达到300万元以上
4、办公地点、停车场地证明的复印件
5、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身份证、登记表及相关专业证书
7、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出租汽车购置及更新、更名及车辆牌照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运客车购置审批表
2、新、旧车主身份证(持原件复印)
3、车辆行驶证(持原件复印)
4、车辆登记证书(持原件复印)
5、计价器检验证(持原件复印)
6、原营运证(持原件复印)
7、有效中标书(持原件复印)
8、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持原件复印)
9、原车去向证明
10、经营权交易双方所签协议原件一份
前置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有符合规定级型和规模的出租车辆及不少于车辆价值3%的流动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3、有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职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4、有符合经营出租汽车要求并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经营、技术、财务、统计管理岗位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出租车购置及更新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报之前已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五、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号、52867475、52867476
九、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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