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交通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5、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形式审查;3、公示;4、决定;5、许可公告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2、对增班的,新增班次按照班线经营许可的程序办理。
3、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加临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4、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班车类别(普通班车或直达班车)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后,按规定进行审查,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在《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客运站的主体和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改变站点、班次时间、经由、缩线、延线、营运方式,市区内暂按业务事项办理;跨省或市的按重新许可办理。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申请表》
2、原车《道路运输证》
3、《客运班线客流调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线路走行图
前置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法定时间 20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7工作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地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至11:10 下午13:00至17:00
十、窗口号码及咨询电话:52867475、5286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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