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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含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核发、换发、补发、变更及注销主要依据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7-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3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20111226日颁布)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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