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备案;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受理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的运管机构应当对登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交的材料齐全并可确认分公司经营范围未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登记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履行省际、市际客运许可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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