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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维修企业)经营业户信誉考核依据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8-0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1211日颁布)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辽交运发2008319号文件,20081117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运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的信誉监督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运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信誉考核由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部分组成。定期考核主要由运管机构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考核由运管机构专项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负责。各市、县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具体划分不定期考核职责。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规定进行:

    (一)省级运管机构负责对省属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施定期考核。

    (二)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客运经营者(含包车客运经营者,下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定期考核。

   (三)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四级和五级客运经营者、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市区未设县级运管机构的,由市级运管机构负责考核。

市级运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将由本级负责的定期考核委托县级运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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