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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体责任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9-0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质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交通及质监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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