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抚政法发〔2018〕7号)要求,市交通局进一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责任主体
本次清理范围是市交通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市交通局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清理的主要标准
1.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的;
2.内容被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3.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
4.规范的问题和事项、行政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
5.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形。
三、清理结果
市交通局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标准。局政策法规科对各清理责任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市交通局不存在需要保留、废止、失效以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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