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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治理超限超载的建议》(第04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3-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邓连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超限超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深化交通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将县域内国省干线执法权限下放至县级,实行县域一支队伍执法,整合资源,提高执法效率”的建议: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辽宁地区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辽宁省政府统一确定,市交通运输局无改变执法权限职能,故无法将县域内国省干线路政执法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关于“市交通运输局增加交通部门在综合执法中对其他涉及治超部门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监管职能”的建议: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按照《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工业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价格、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相关条款,为做好治超工作,我市成立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治超工作。虽然市交通运输局在治超综合执法中没有对相关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能,但我们会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治超工作的具体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切实做好我市的治超工作。

3.关于“市交通运输局加大治超资金投入”的建议: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交通运输局将会根据治超工作需要,积极向政府申请增加治超工作所需财政投入预算。对于您提出的队伍人员补充和经费补充建议,因责任主体为抚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已将您的建议转给抚顺县人民政府,抚顺县人民政府已对您的建议进行了答复(详见附件)。

对于您提出增加不停车治超检测站的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会积极向省治超办争取在我市相关区域公路增加不停车治超检测站点。

2020年,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认真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持续保持超限超载治理高压态势,使我市的治超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最后,感谢您对交通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交通工作。

附件:抚顺县人民政府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此页无正文)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2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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