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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推动城市公交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46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3-2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邢彦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城市公交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内容一答复如下:我市公交企业多年来一直执行政府的低票价政策,1元/每人次,还承担政府指令的17种公益性项目(打折、免费),企业每年承担公益支出近4000万。目前,我市公交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无力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的意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实急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我市城市公交票价。

2019年,市发改委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公用企业调价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出“公交票价调整要结合抚顺经济发展、社会现状,在省内半数以上城市进行大规模票价调整时,我市再行启动调价程序”,报告得到了市政府同意的批示意见。今年春节过后,关于供水、供热、公交等重要商品和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监管问题,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查清理登记的通知》、制定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上门服务,调查摸底工作,拟形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机制改革方案》,并将按照拟定方案积极推进。

建议内容二、三的答复: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大民生工程。2015年8月,抚顺市政府出台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5〕6号),明确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对城市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减少的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对公交企业执行低票价、开辟冷僻线路、服务“夜经济”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并确定责任部门为财政局、交通局;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颁布施行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目前,深圳、青岛和大连等城市已经实施了成本规制,政府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情况,并根据确定的成本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保证企业持续经营,提供合格服务。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我市成本规制工作的开展。

最后,感谢您对交通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交通工作。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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