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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适时推进我市公交票制改革和增加财政补贴的建议》(代表建议262号)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08-3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邢彦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推进我市公交票制改革和增加财政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代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邢彦春代表在第262号建议中主要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二是提高公交票价。

二、关于建立成本规制为核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落实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201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并提出了一系列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大政策措施。2014年2月,辽宁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抓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审计等部门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2015年8月,抚顺市政府配套出台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5】6号),明确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对城市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减少的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对公交企业执行低票价、开辟冷僻线路、服务“夜经济”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并确定责任部门为财政局、交通局;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颁布施行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

    综上,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认真执行部令有关规定,加快落实人大代表提出成本规制为核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2018年2月,由市交通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向政府上报了《抚顺市交通局 抚顺市财政关于对公交公司执行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补贴的意见》,并提出对公交企业执行优惠乘车政策的补贴制度和标准。

三、关于提高公交票价的落实情况

我市公交企业多年来一直执行政府的低票价政策,1元/每人次,还承担政府指令的17种公益性项目(打折、免费),企业每年承担公益支出近4,000万。由于执行公益性政策,公交行业实际票价收入仅为0.7元/每人次。但燃油、配件价格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运营成本不断增加,行业平均运营成本已远高于1元/每人次,也就是说公交行业每拉一个人就至少亏损0.3元。目前,我市公交企业只能依靠国家燃油补贴维持生产,甚至采取变卖设备、土地等资产增加收入和降低公交服务质量减少投入等方法来维持简单生产经营,根本无力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的意见,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目前确实急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我市城市公交票价。对此,市交通局高度重视,多次向政府汇报,并提出了“运营里程比较长的线路实行分段收费,建立阶梯票价制度”等完善公交票价定价和调价的具体建议。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票制票价的制定和调整,我们还不具备确定票价的职能,此项工作还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此请代表能够理解,也恳请您多多帮忙呼吁。

在此,也非常感谢人大代表们多年对公交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交通局行业管理部门会一直如既往、竭尽全力做好公交运营组织和行业管理工作,为百姓创造一个更加舒适、便捷的出行条件。

 


答复抚顺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262号(关于适时推进我市公交票制改革和增加财政补贴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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