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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抚顺市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抚顺地区“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工作》(第264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3-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张宏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抚顺市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抚顺地区“两客一危”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此项提案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提出了我市第三方监控平台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恶意压价竞争的行为;“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在实施监控自有车辆时出现的问题;

提案中对于上述问题提出了三点意见:

1.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进行立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出一家最好的第三方监控平台对我市“两客一危”及12吨以上重型运输车辆统一进行24动态监控。

2.行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3.对以自行监控为由的“两客一危”企业的监控平台,认真进行考核考察,对长期不监控或假监控的企业严肃查处。

对于提案中的三点建议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意见:

1.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要求,我处坚定不移的予以执行,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监控、联网联控的原则。根据《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运安【2017】168号)要求,2017年12月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已经委托新航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我市“两客一危”车辆进行辅助政府监管,并按照我处要求逐步扩大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控(政府监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2016年第55号令)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目前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未向我市公布本市内具有资质“第三方监控服务平台”名录,待上级部门公示后,我处根据上级部门的决定予以对社会公布。

2.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监控),按照《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辽宁省运输管理局的要求及政策,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会加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自主监控,支持中型企业实施联合监控、引导不具备自主监控能力的中小微企业采取第三方共享监控。积极引导和协调社会力量搭建建设第三方共享监控平台,参与动态监控工作。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按照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要求会加强对第三方共享监控平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经营行为不规范的要严肃查处。

3.抚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会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对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感谢您对政协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真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政协的工作。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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