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宏君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提出建议。针对您提出的三点建议,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文件精神,我局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监控、联网联控的原则,按照《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运安【2017】168号)要求,于2017年12月,委托新航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我市“两客一危”车辆进行动态监测,并已逐步扩大监控对象,目前已对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进行动态监控(政府监管)。
2.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监控),按照《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知道意见》(安委【201611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文件,以及辽宁省运输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我局加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自主监控,支持中型企业实施联合监控、引导不具备自主监控能力的中小微企业采取第三方共享监控。
3.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对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最后,感谢您对政协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政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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