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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关于做好抚顺地区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的提案》(政协提案153号)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08-3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张宏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抚顺地区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要求,抚顺市交通局坚定不移的予以执行,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监控、联网联控的原则。按照《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运安〔2017〕168号)要求,2017年12月,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已经委托新航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我市“两客一危”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并按照我局相关要求逐步扩大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控(政府监管)。

    二、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监控),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以及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的要求,抚顺市交通局将继续加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自主监控,支持中型企业实施联合监控、引导不具备自主监控能力的中小微企业采取第三方共享监控。根据《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运安〔2017〕168号)要求,积极引导和协调社会力量搭建建设第三方共享监控平台,参与动态监控工作。抚顺市交通局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要求会加强对第三方共享监控平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经营行为不规范的要严肃查处。

    三、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和近期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印发的《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共享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抚顺市交通局将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对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严厉处罚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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