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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关于加强我市驾培行业管理的建议》 第124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4-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朱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驾培行业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加强行业监管。建议市、区两级应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使整个监管从准入备案到后续执法处罚形成闭环。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印发《抚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范了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职权职责,规范了档案管理、备案管理和工作衔接机制。对备案档案、日常监督检查档案、安全生产监管档案、行政执法档案、举报投诉档案、问题线索移交、档案封皮目录及相关文书等内容备附件示例说明。

2.统一培训合同。建议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培训合同。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明确驾培企业与学员的权利义务,为后续的投诉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

2016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指导下我市出台合同范本,推荐驾校使用。个别驾校对两版本均有较大意见,推广未成。目前我市执行的是驾校和学员双方协商签订的民事合同,合同必须上传到省监管平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按照民法典,合同制作主体是合同双方,行业主管部门无权单方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并强制推行。

为规范合同使用管理,我局将加强合同上传管理,并督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之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3.强化企业管理。驾培企业应加强对教练员、教练车资质的备案登记,统一管理;健全教练员考核制度,定期对教练员的业务技能和素养进行培训和考核;对教练车进行严格的管理核查,超限使用的教练车要及时更换,确保人员、交通安全。

教练员、教练车均需要在监管平台上备案登记,超限使用的教练车是不予备案的。

我局将进一步督促驾驶员培训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上路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教练员业务技能、素养优良。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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