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查询

抚顺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12-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合乘定义及车辆要求

(一)合乘定义。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车辆要求。一是车辆应在我市注册登记;二是7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为个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车辆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二、合乘行为要求

(一)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是应在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四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

(二)合乘成本分摊。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等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三)合乘行为规范。一是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范围内,或者合乘者的起讫点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四是应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四)合乘出行责任。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如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检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定。

三、平台行为规范

(一)机构备案制度。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机构应在提供信息服务20日前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是平台注册地在我市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二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是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四是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五是合乘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监管平台。

(二)加强注册管理。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能进行合乘出行。注册内容应包括:一是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二是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三是合乘者相关信息。

平台机构应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按照本规定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注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机构应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三)软件功能设置。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除具备合乘信息发布功能以外,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2.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

3.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4.合乘者客户端仅能查询出发地半径1公里以内的驾驶员合乘出行信息。

5.合乘软件应具备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燃料等成本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等成本费用可根据驾驶员注册的车辆型号,按照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

6.具备当次合乘成本分摊第三方支付功能。

7.具备符合上述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可实时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询。

(四)报送信息数据。平台机构应将注册驾驶员和车辆等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接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监管

(一)日常管理。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平台和驾驶员、车辆备案的具体流程,负责对已备案平台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负责对平台机构报备的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机构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在平台系统中予以注销。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平台受理市民热线的有关合乘投诉,对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问题责成平台机构予以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市场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应按有关规定认定合乘出行行为,对不符合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非营业性车辆,应当按照《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及相关平台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

(三)信用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合乘平台机构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抚政办发[2016]62号.pdf

 

附件下载: